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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4 10:39:42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4517


资阳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资阳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资阳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控原则为“合理、有序、公平、便民”,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  共享单车应规范经营,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运营企业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我市市容交通环境整洁有序。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共享单车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的备案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对相关部门准入并即将投入营运的电动自行车依法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负责查处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共享单车运行中的交通事故;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共享单车停车点位的合理布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车点位设施的施划。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完善慢行系统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电信、人民银行资阳市分行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使用者信息安全。

市市场监管、人民银行资阳市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  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组织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巡查、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三)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经营企业,应为使用者押金和预付金分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四)应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选择符合资阳营运市场,无车辆超载、超速、超员等交通安全隐患和违法隐患装置的车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规范悬挂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投入运营。

(六)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督促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七)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运营企业按照投放车辆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

(八)积极运用电子地图、推广实施“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政府部门统一停放管理要求进行技术开发、数据融合及权限开放,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九)加强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十)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依法将运营车辆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使用者注册情况接入政府指定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十二)依法合规保存、使用和保护使用者信息,不得违法公开或擅自泄露。

(十三)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运营企业如未按本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单车,未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单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共享单车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的,应当设立相应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巡检、车辆维修及报废回收、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配备与自行车投放数量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确保车辆调度、维护、停放管理等工作到位,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并具备将数据信息接入城市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的条件。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共享单车;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第十三条  共享单车技术性能及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及时更新信息技术和硬件配置,适应有关部门数据监管和分析的管理要求,逐步实现高精度、高效率、高智能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监管要求开放系统权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在软件、硬件技术方面达到政府监管的要求并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将相关数据接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监管平台,并提供以下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四)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六)经市公安局核发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台账;

(七)接入政府指定平台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终止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书面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押金、预付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收取违约金、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规范停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对停放秩序管理不力、线下运营服务不力、考核考评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经提醒仍未有效整改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停放规范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等。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施划后有效通行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禁止停放。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使用者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十九条  依托互联网资源加强共享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用户严重失信行为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建立考核机制规范共享单车秩序管理,并按照考评办法对考评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营企业运维队伍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二)运营企业是否建立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是否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对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三)运营企业运维人员是否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四)车辆是否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内,并且车头朝向一致;车辆是否有超量超范围投放现象;有无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的情况。

(五)有无占道堆放、丢弃损坏车辆。

(六)有无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保障应急预案。

(七)有无较强的潮汐车辆流向分析能力和聚积车辆快速调度能力。

(八)有无风险排查管控机制。

(九)有无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发生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时,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清运完毕。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市公安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辖区执法大队可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心城区共享单车投放数量总量不变、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每季度考评情况对辖区内运营企业进行投放数量结果运用,实现车辆管理规范化程度决定下季度运营车辆数量增减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发现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23年9月21日印发的《资阳市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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